第9章 第八章第四节)选举的法子,据《周礼》说:从卿大夫以下的官,都

书名:白话中国史 作者:吕思勉 本章字数:2792 下载APP
第八章第四节)选举的法子,据《周礼》说:从卿大夫以下的官,都有考查人民“德”“行”“艺”的责任。每三年,举行“大比”一次,调查户口和马牛车辇等数目。就在这时候,举出贤者、能者来。这就是所谓“乡举里选”。据《王制》《孟子》说:则古代城乡,都有学校。在城里的,三代都名为学;在乡间的,则或唤作校,或唤作序,或唤作庠。各乡举出好人来,把他升送到司徒,司徒把他送到学里。在学优秀的,管理学校的大乐正,再把他进之于王。归司马量才任用。在学的时候,乡间举上来的人,和王太子、王子、公卿、大夫、士的嫡子,都是同学的,只论年岁长幼,不分身份尊卑。周代的“乡举里选”
(周代)地方的组织,有两种说法:一种见于《周礼》,又一种见于《尚书大传》。这两种制度,似乎都是有的。在当兵的区域里,就用前一种制度。不用他做正式军队的区域里,就用后一种制度。管理公务的人,照《周礼》说:有比长、闾胥、族师、党正、州长、乡大夫。从乡大夫以下,都要考查人民的德行、才能、技艺。每三年,要举行一次“大比”。比就是查轧的意思。是所以清查人口、马牛、车辇等的数目的。贤能的人,也于此时举出,把其名氏送之于王。王就任用他去做比长、闾胥之类。《周礼》说:这叫作“使民兴贤,入使治之;使民兴能,出使长之”。就是所谓“乡举里选”。(《初中标准教本 本国史》第一册,第55—56页)
周朝的赋税
赋税两字,在现代意义相同。在古代,则税是指现在的田赋,赋是出兵车和马牛等军用品,及当兵的人。周朝的税法名为“彻”,就是使八家共耕其中的公田,按其收获量,取其十分之一,就是田赋之征。此外尚有力役之征,如令人民筑城,修道路是。还有布缕之征,即令人民纳绢布若干。据《礼记·王制》说:人民服力役,每年该以三日为限。商业是只收他的地租钱而不收税。关亦只是盘查而不收税。所谓“市廛而不税,关讥而不征”。(这句话见在《礼记·王制》和《孟子·公孙丑上篇》。廛是居住的区域,就是后世所谓宅地)
上古无商税关税
取民之法,最早者有三:一曰税,二曰赋,三曰役。而此三者,实仍是一事。盖邃古职业少,人皆务农,按其田之所获而取之,是为租。马牛车辇等供军用者,自亦为其所出,是为赋。有事则共赴焉,是曰役。至于山林薮泽等,其初本属公有,自无所谓赋税。关之设,所以讥察非常,不为收税。商则行于部族与部族间,不为牟利之举。当部族分立之时,物产既少,制造之技亦尚未精。则或必需之品,偶尔缺乏,不得不求之于外。又或其物为本部族所无,不得不求之于外。此时奢侈之风未开,所求者大抵有用之品,于民生利病,关系甚巨。有能挟之而来者,方且庆幸之不暇,安有征税之理?《金史·世纪》:“生女直旧无铁,邻国有以甲胄来易者,景祖倾赀厚贾,以与贸易,亦令昆弟族人皆售之。得铁既多,因之以修弓矢,备器械,兵势稍振。”古厚待商人,多以此等故也。故山、海、池、泽征商之税,无一非后起之法也。(《先秦史》,第422—423页)
周朝的兵制
军队的编制,以五人为单位。今文家说:师就是军;天子六师,方伯二师,诸侯一师(见《公羊传·隐公五年》何休注)。古文家说:五师为军;王六军,大国三军,次国二军,小国一军(见《周礼·夏官 》)。大约今文家所说,是较古的制度;古文家所说,是较晚的制度。当时的军队,是用车兵和徒兵组成的,还没有用马队。(中国交通和军事上,都是到战国时代,才渐用骑的;以前多是用车,这是因为这时候,汉族专居平地,山地都为夷狄所据,尚未开拓之故,可参看顾炎武《日知录》“骑”“驿”两条)
车战、骑战之兴替
车战之废,与骑战之兴,实非一事。盖骑便驰骋,利原野,吾国内地,古多沟洫阻固,骑战固非所利,即戎狄居山林,骑亦无所用之也。《左氏》隐公九年,北戎侵郑,郑伯御之,患戎师,曰:彼徒我车,惧其侵轶我也。昭公元年,中行穆子败狄于大原,亦不过毁车崇卒而已。僖公二十八年,晋作三行以御敌。《周官》有舆司马、行司马。孙诒让《正义》,谓即《诗·唐风》之公路、公行,行指步卒,其说是也。《大司马职》云:“险野人为主,易野车为主。”苏秦、张仪言七国之兵,虽皆有骑,然其数初不多。世皆谓赵武灵王胡服骑射,以取中山,其实乃欲临胡貉。攻中山凡五军,赵希将胡、代之兵为其一(《史记·赵世家》),初不言为骑兵。盖中山亦小国,不利驰骤也。李牧居代、雁门备匈奴,乃有选骑万三千匹(《史记》本传),逾于仪、秦所言秦、楚举国之数矣,以所临者为骑寇也。故车战在春秋时稍替,骑战至战国时始兴。(《先秦史》,第420页)
周朝的刑法
古代的五刑,据说是始于三苗的(三苗国君姜姓,为蚩尤之后)。周穆王时候,还是用这五刑。又制定一种赎罪之法,见于《书经》的《吕刑》篇。但实际出于五刑以外的酷刑,亦在所不免。(《左传》昭公六年,郑国铸刑书,晋国的大夫叔向写信给郑国的宰相子产,反对他。信中说:“夏有乱政,而作《禹刑》。商有乱政,而作《汤刑》。周有乱政,而作《九刑》。”可见夏朝时候,就有成文法了。铸刑书,就是公布刑法,叔向还加以反对,可见春秋时代,公布刑法的还不多)成文法大概很早的时代就有了。但在西周以前是不公布的。
俗、礼、法
邃古之时,人与人之利害,不甚相违,众所共由之事,自能率循而不越。若此者,就众所共由言之,则曰俗。就一人之践履言之,则曰礼。古有礼而已矣,无法也。迨群治演进,人人之利害,稍不相同,始有悍然违众者。自其人言之,则曰违礼。违礼者,众不能不加以裁制,然其裁制也,亦不过诽议指摘而已。利害之相违日甚,悍然犯礼者非复诽议指摘所能止,乃不得不制之以力。于是有所谓法。法强人以必行之力强于礼,然其所强者,不能如礼之广。于其所必不容己者则强之,可出可入者则听之,此法之所以异于礼也。(《先秦史》,第422—423页)
周朝的教化
以上所说,是周朝政治的大略。至于教化,则在封建时代,大概是守旧的。一切举动,都要谨守相沿的轨范。这个就是所谓礼。虽说“礼不下庶人”(见《礼记·曲礼上篇》),不过行起礼来,不能像贵族的完备,如其违反相沿的习惯,还是要受制裁的,所以说“出于礼者入于刑”。礼是生活的轨范。生活变了,轨范就不得不变。然而当时的所谓礼,却未必能如此。人就有貌为敷衍,而心实不然的,这个就是所谓“文胜”。古书上多说“周尚文”,又说“周末文胜”,我们看这两句话,就知道封建时代的风俗要不能保持了。
尚文之弊
昔人谓周末文胜;文胜者,过于形式之美,而情实不足相副之谓也。吾国自周以后,未能改文胜之习。凡事但求表面,而不讲实在;如建筑不曰以资居处,而曰以壮观瞻;练兵不曰以求克敌,而曰以壮军容,皆是此等思想之流露。彼此以浮文相欺,明知其实非如此,而恬不为怪(不但公事如此;即私人交际之间,亦复如此),皆是此弊,崇尚文辞,特其一端耳。(《文史通义评》,写于1920至1930年代,见《史学四种》,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,第206页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