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5章 第二十章。法律仅规定大概,实用之时,不能不参考判例,这个历代

书名:白话中国史 作者:吕思勉 本章字数:2630 下载APP
第二十章。法律仅规定大概,实用之时,不能不参考判例,这个历代都是如此。清朝将两者合编一处称为《律例》。(例是随时修纂的,把新的添进去,旧的删除)刑法亦历代相沿,唯明朝有所谓充军,系将犯罪的人,勒令当兵,实为最不合理的制度。清朝既不靠这法子取兵,却也沿袭其制(清朝的充军,实际上是较重的流刑), 那就更为荒谬了。通商以后,外人借口中国法律不完备,刑罚残酷,于是有领事裁判权。清末,想将此权收回,仍将刑法加以修改(笞、杖改为罚金,徒、流改为工作)。预备立宪时,又改大理寺为大理院,以为最高审判机关,其下分设高等、地方、初等三级审判厅,检察厅,亦未能实行。法律太简的弊端
中国历代的所谓法典,只有行政法、刑法两种。而这两种法典,只有唐、明、清三代编纂的较为整齐。法律要随时势为变迁。中国历代,变更法律的手续太难;又当其编纂之始,沿袭前代成文的地方太多,以致和事实不大适合,于是不得不补之以例。到后来,则又有所谓案。法学家的议论大抵谓“律主于简,例求其繁”,“非简不足以统宗,非繁不足资援引”,“律以定法,例以准情”。这也是无可如何之势。但是例太多了,有时“主者不能遍览”,人民更不能通晓,而幕友吏胥等,遂至因之以作弊。这正和汉朝时候,法文太简,什么“比”同“注释”等,都当作法律适用,弊窦相同。都由法律的分类,太觉简单,不曾分化得精密的原故。(《白话本国史》第四册,第89—90页)
清朝的赋税
明初,定“黄册”“鱼鳞册”之法。黄册载各户人口及当差丁数,所有田地之数,据之以定赋役。鱼鳞册记土田字号、地形、地昧,及其属于何人,以便田地有所稽考,其法颇为精详。但到后来,两种册子,都失实了。人户丁口,及其所有田地之数,都不能得实,赋役就不能平均。历代的田赋,征收是有定额的。(加赋还是有定限的。浮收是事实问题)派人民当差,或折收实物、货币,则系量出为入,征收的数目和次数,都没有一定。所以役的病民,更甚于赋。役的负担,是兼论人丁和资产的。人的贫富不均,以丁的多少,定负担的轻重,本非公平之法。况且调查不易得实,资产除田地外,亦是不易调查的。于是征收之法,渐变为计算一年需用之数,并作一次征收,谓之“一条鞭”。负担之法,名为专论丁粮,实则不查其丁,但就有粮的人,硬派他负担丁税,谓之“丁随粮行”。(丁税既不按人丁征收,所以各地方略有定额,并不会随人口而增加的,清朝的免收新生人丁丁税,实在是落得慷慨。许多无识的人,相信他真是仁政,那就上他的当了)实际上,变为加田税而免其役了。所以到公元一七一二年时,清圣祖便下诏说:此后新生人丁,不再收赋,丁赋之数,即以该年为准。如此,新丁不收赋,旧丁是要死亡的,现有的丁税,不久就要无法征收了。所以世宗以后,就将丁银摊入地粮,加田赋而免丁税,是赋税上自然的趋势,历代都是照此方向进行的,至此而达于成功。
“永不加赋”的真相
(明)一条鞭之法总算一州县每一年所需用之数,按阖境的丁粮均摊。自此以外,不得再有征收。而其所谓丁者,并非实际的丁口,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,摊派之于有田之家,谓之“丁随粮行”。明朝五年一均役,清朝三年一编审,后亦改为五年,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。质而言之,乃因每隔几年,贫富的情形变换了,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,和调查丁口,全不相干。役法变迁至此,可谓已行免役之法,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。加赋偏于田亩,是不合理的。因为没有专令农民负担的理由。然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,较之唐宋后之役法,犹为此善于彼。因为役事无法分割,负担难得公平,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,就不然了。况且有丁负担赋税的能力小,有产负担赋税的能力大,将向来有丁的负担,转移于有粮之家,也是比较合理的。这是税法上自然的进化。
一条鞭之法,起源于江西,后渐遍行于全国,其事在明神宗之世。从晚唐役法大坏至此,约历八百年左右,亦可谓之长久了。这是人类不能以理智支配事实,而听其自然迁流之弊。职是故,从前每州县的丁额,略有定数,不会增加。因为增丁就是增赋,当时推行,已觉困难;后来征收,更觉麻烦;做州县官的人,何苦无事讨事做?清圣祖明知其然,所以落得慷慨,下诏说;康熙五十年以后新生的人丁,永不加赋。到雍正时,就将丁银摊入地粮了。这是事势的自然,不论什么人,生在这时候,都会做的,并算不得什么仁政。从前的人,却一味歌功颂德。不但在清朝时候如此,民国时代,有些以遗老自居的人,也还是这样,这不是没有历史知识,就是别有用心了。(《吕著中国通史》上册,第154—155页)
“地丁”是全国农民的负担。此外江、浙、两湖、安徽、江西、河南、山东八省,又有“漕粮”。初征本色,后来亦改征折色。地丁、漕粮而外,重要的,要算关、盐两税。关分新、旧。旧关是明朝因为收为亩钞而设的,后来就没有撤废,所以又称“钞关”。新关是和外国通商之后,设立于水陆各口的。盐法,由有引的盐商承销(盐多引少,临时招商承销的,谓之“票盐”),各有一定区域,谓之“引地”。引地是看水陆运道,计营销之便而定的,每一区域中所销的盐数,则视其地的人口多少而定,两者都不能没有变更,而引地引额,却不能随之而变,于是官盐贵而私销盛了。“厘金”起于太平军兴以后,设卡多而征收的方法不一律,更为恶税。(厘金是钦差帮办军务雷以在江北创行的。沿途设卡,凡商人货物过境的,照物价抽收几厘,故名厘金。嗣后各省仿行,至民国国民政府成立后,始行裁撤)
清末的宪政运动
清朝的政治制度,大体都是沿袭前代的,只好处闭关独立之世,不足以应付新局面。至于实际的政治,则当咸、同之间,清朝实已不能自立,全靠一班汉人,帮他的忙,才能削平内乱,号称“中兴”。这一班中兴将帅,本也是应付旧局面则有余,应付新局面则不足的;而清朝的中央政府,又极腐败;如此,国事自然要日趋于败坏了。戊戌维新,是清朝一个振兴的机会,不但未能有成,反因此而引起义和团之乱,人民对清政府就绝望,而立宪、革命的运动就日盛。立宪之论,起于拳乱以后。到日、俄战争,日以立宪政体而胜,俄以专制政体而败,就更替主张立宪的人,增加了一种口实。清朝鉴于民气之盛,也就假意敷衍。于公元一九〇六年,下预备立宪之诏。公元一九〇八年,又定以九年,为实行之期。这一年冬天,德宗和孝钦后,先后死了,溥仪继立。其父载沣摄政。一班亲贵握权,朝政更形腐败,人民多请愿即行立宪。清朝勉强许将预备期限,缩短三年。再有请愿的,就都遭驱逐。又因铁路国有之事,和人民大起冲突,革命军乘机而起,清朝就要入于末运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