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七章),《老子》凡用“自然”都是这个意思。所以,李约之前的古注说得并不错,河上公说“道性自然,无所法也”,王弼说“法自然者,在方而法方,在圆而法圆,于自然无所违也”。我们可以用水来想象一下,水倒在方杯子里就是方的,倒在圆杯子里就是圆的,它并不是特意要把自己变成方的或是圆的,只是顺应自身的特性而已。《管子·形势》也有一个很贴切的说法:“得天之道,其事若自然;失天之道,虽立不安。其道既得,莫知其为之;其功既成,莫知其释之。”得天之道的人,看来总是糊里糊涂地就把事情做成了。“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”,老师常会用这句话来批评糊涂的学生,但在“为道”的意义上,这种糊涂反而是一种高明的体现。
这个问题解决了,又有人提出了新问题:按照这句话揭示的“法”的次序,难道人只能效法大地,不能效法天和道吗?高亨先生觉得这么讲完全不合情理,怀疑原文应当是“王法地,法天,法道,法自然”,被后人加了几个字之后,才变成现在我们看到的样子。
这个问题很有意思,想想也似乎就是这个道理,人(或者“王”)为什么只能效法大地,而不能效法天和道呢?《老子》其他章节不是还讲过“天地不仁,以万物为刍狗;圣人不仁,以百姓为刍狗”吗,这就是圣人效法天地;通行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