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章 第三十五章。原文“窃负而逃,遵海滨而处”,“海滨”当非字面义

书名:治大国:古代中国的正义两难 作者:熊逸 本章字数:3963 下载APP
第三十五章。原文“窃负而逃,遵海滨而处”,“海滨”当非字面义,我在正文里解释作“政府找不到的地方”。参见《尔雅·释地》:“九夷、八狄、七戎、六蛮,谓之四海。”我们有必要把孟子的意见做一番粗略的整理:天子的父亲杀人,在这件事上,完美法官和完美天子分别有自己的一套行为标准。法官的行为标准是正常执法,绝不因违法者的特殊身份而法外开恩;天子的行为标准则有两条:
(1)作为天子,履行天子职责,不去阻挠正常执法,听任父亲接受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裁。
(2)作为儿子,偷偷把父亲救走,一同逃离国境,在避世隐居中尽孝道以享天伦之乐。
“逃离国境”在这里是有显著意义的,它既意味着主动放弃天子的职务,也意味着主动放弃了子民的身份。于是,大舜对于他原先治理过的天下而言,既无天子之责,亦无臣民之义,而唯一余下的责任关系就是父子之道。这也就意味着,在孟子的理想规范里,血缘伦理优先于政治伦理,家庭亲情优先于社会责任。明代学者马明衡言简意赅地归结过这个道理:“皋陶但知有法,舜但知有父。”(《尚书疑义》卷一)
孟子的解决方案至少透露出两条主要原则:
(1)法律面前,理应人人平等。
(2)家事重于国事,家里的一口人重于全国其他所有人。
对于今天的读者来讲,第一点完全不难接受,第二点就有些匪夷所思了。孟子似乎没有考虑到一个最基本也最原始的正义原则:加害者理应对受害者做出相应的补偿。那么,假如在瞽瞍杀人案中,受害者的妻儿老小来找孟子理论,孟子是不是真的可以应付裕如呢?
《搜神记》是一部奇特的书,书中的内容尽管充斥着看似荒诞不经的怪力乱神,作者干宝却显然是以严肃的史家姿态加以撰述的。在他看来,书中的这些事情哪怕再如何离奇古怪,读者都不应该以奇谈视之。所以,对于以下这则超乎常理的故事,至少干宝本人是笃信不疑的:
嘉兴有一个叫徐泰的人,自幼父母双亡。叔父徐隗将他抚养成人,待他比待亲生儿子还好。后来叔父生了病,徐泰很尽心地照料他。一天晚上,徐泰梦见两个人乘船而来,走上自己的床头,然后打开一个箱子,取出一本簿子对自己说:“你叔父的死期到了。”徐泰在梦里连连向这两人叩头哀求,后者终于心生恻隐,便问他道:“这县里面还有没有和你叔父同名同姓的人?”
故事说到这里,我们自然知道这两个人要做什么:徐隗固然难逃一死,但可以找一个同名同姓的人代他死。也就是说,他们的职责就是将一个名叫徐隗的人带到阴司,至于这个人究竟是此徐隗抑或彼徐隗,那倒完全可以通融。这就等于抛给了徐泰一个道德难题:叔父当然是最亲的亲人,但牺牲一个无辜者的生命来挽救叔父,可以这样做吗?
最后亲情战胜了一切。故事的后文是,徐泰确实想找这样一个替死鬼出来,却实在想不出本县还有谁和叔父同名同姓,搜肠刮肚之下,只想到有一个叫张隗的,与叔父同名而不同姓。那两个人答道:“这也可以,姓名差不多就行。念在你苦心侍奉叔父的分上,我们就成全你的孝心。”言讫,两人消失不见,待徐泰醒来,叔父的疾病果然痊愈了。(《搜神记》卷十)
从故事讲述者的态度来看,徐隗、徐泰这两叔侄的感情是最令人动容的。他们虽然不是父子关系,但徐隗待徐泰如亲子,徐泰也事徐隗如生父。故事的讲述者显然相当赞同这种伦理关系,对孝道的认同超越了血缘局限。于是,讲述者的难题就是怎样处理那个张隗的结局——如果在表彰徐泰之孝道的同时加给他一个枉杀无辜的罪名,这实在令人难以接受,索性就避而不谈好了。读者当然晓得张隗肯定是做了徐隗的替死鬼,但故事毕竟不曾明白地交代这一点。看来,在故事讲述者的道德权衡里,虽然认为徐泰枉杀张隗的做法不甚妥当,但终于还是褒扬其大体而不去深究细节了。
倘若我们给这则故事增添一点内容:假设张隗也有一个事亲至孝的儿子,其人还清楚知道了父亲的死因,他又该何去何从呢?——遗憾的是,在瞽瞍案件中被孟子回避的那个问题在《搜神记》里同样地被回避了。
其实在儒家的思想体系里,对这个问题是有标准答案的,只不过这个答案会使局面变得更加复杂甚至混乱起来:无论是瞽瞍犯罪,还是舜背着父亲逃亡,乃至徐泰救活叔父,张隗的儿子为父亲讨还公道,每一个问题孤立来看都有妥善而具体的正义方案,但当这些问题搅在一起的时候,虽然各自的方案依然不变,但总体看起来就不那么令人愉快了。
按照儒家的原则,解决方案应该是这样的:受害者家属应该做的事情就是天涯海角地追捕杀人凶手,甚至不妨手刃仇人;皋陶,那位公正的法官,应该做的则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不懈地追捕逃犯,直到将逃犯(瞽瞍和舜两个人)缉捕到案为止;瞽瞍应该做的是投案自首,主动认罪服法(虽然他这个至奸至恶的角色绝不肯这么做,但也不排除他有朝一日终于被大舜成功感化的可能,而这显然是儒者最乐于看到的结局);舜应该做的是继续协助父亲潜逃,处心积虑以求永远都不要被法官和仇家找到;张隗的儿子应该去找徐泰复仇,毕竟杀父之仇不共戴天,徐泰显然就是他的杀父仇人,张隗的儿子为父报仇如同徐泰为叔父延命一样都属于孝道之大者;徐泰应该想方设法保全性命以继续对叔父尽孝,待为叔父送终并完成传宗接代的责任之后应该去找张隗的儿子谢罪;如果张隗的儿子杀了徐泰,徐泰的儿子也应该为父报仇……也就是说,不同的角色各有其相应的“正确”解决方案,尽管这些各自“正确”解决方案彼此之间并不相容。
所谓儒家传统与法制社会的冲突,上述情形就是一种相当典型的例证。儒家鼓励犯罪者的亲属包庇罪犯,也同样鼓励受害者的亲属不经执法部门而手刃大仇。这如实地反映出儒家思想所诞生的土壤是一个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(必须承认的是,两千多年来我们的确“文明”了不少),然而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原因,这样的一种儒家思想比我们现代所熟悉的各种“文明化”的社会规范更加自然地贴近人心,或者说更加符合人性之天然。
是的,如果你的至亲骨肉犯了罪,你天然地就想包庇他;如果你就是受害者的亲属,你天然地就想手刃仇人。儒家传统认为,这两者都是出自天然的亲情,都是孝道的体现,都没有错。譬如《周易》明夷卦的六二爻,爻辞为吉,《象传》解释道:“六二之‘吉’,顺以则也。”何谓“顺以则”,清人王心敬很擅长以人事阐发易理,他解释这句话说:顺以则,就是顺人心、合天则。臣子为解救君父之难,不惜委曲求全地效法大舜“窃负而逃”的手段。这依然不失正途,合乎人心,顺乎天则。(《丰川易说》卷六)
汉武帝讨伐匈奴的时候,牧羊人卜式上书,愿意捐献半数家产以资助边防用度。武帝派人问他:“你是想做官吗?”卜式答道:“我从小以牧羊为生,不知道该怎么做官,所以不想做官。”再问:“你是家里有冤情想申诉吗?”卜式答道:“我这一辈子与世无争,看到同乡有穷人就借钱给他,看到有不善的人就教他做善事,和乡里乡亲一贯和谐相处,没有任何冤情。”再问:“那你到底想怎么样呢?”卜式答道:“天子讨伐匈奴,我认为贤者应当死节,有财产的人应当奉献资财,如此则匈奴可灭。”然而这般高尚情操并没有换来与之相称的回应——武帝将这件事和丞相公孙弘商量,后者的意见是:“这实在有违人之常情,希望陛下不要应允他的请求。”于是武帝没有接受卜式的好意,卜式只好又回家牧羊去了。(《汉书·卜式传》)
儒者为政,最重人情,对那些有违人情的高尚举动往往报以怀疑的眼光。在一切的人情之中,骨肉亲情最是人之常情,国法却偏偏不是。而问题恰恰在于:骨肉亲情正是儒家思想的一大基石,儒家理想中的国法可以说就是在血缘伦理上衍生出来的社会伦理,于是当亲情与国法发生冲突的时候,最自然、最顺理成章的选择便是以亲情为重。毕竟对至亲的爱胜过对远亲的爱,对远亲的爱胜过对陌生人的爱,这是天伦,儒家便是由此整理发扬出仁爱之说的。
仁爱,亦即等差之爱。在儒者看来,维护仁爱不但是维护天伦,同样也是在维护首要的政治纲领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讲仁爱的意义,说人在生理条件上比不过动物,之所以比动物高贵完全在于智力优越,人要依靠智力以群体合作的方式在天地之间博取生存,而如果没有仁爱,人就不能组织成群,也就谈不到生存与繁衍了。
这就意味着,仁爱是人类赖以维系群体组织的最重要的生存本领,而大舜和徐泰的所作所为恰恰体现了仁爱精神,所以,即便他们确实给社会造成了一些困扰,仍然是应该受到鼓励和表彰的。
若仅仅以谈玄论道的姿态谈一谈社会人生的至理,我们对这样的论调倒也不会太难接受。但是,倘若这样的事情当真在现实生活中发生,想来依然能够泰然接受的人就不会真有很多了。
譬如以大舜的情况而言,即便他对天子的权位毫无恋栈,但普通百姓恐怕也不会乐于见到一代圣明天子因为家庭问题,一夜之间便抛下国家不管。所以时至宋代,苏辙起而翻案,认为孟子的解决之道是野人之言,并非君子之正论;天子的亲属犯了罪需要“议之”,谁说天子的父亲杀了人就可以免死呢?(《孟子解》)
苏辙所谓“议之”并非独创之见,而是源自儒家另一部经典《周礼》。《周礼·秋官司寇·小司寇》有所谓“八辟”之说,也就是对八种特权人士的特殊议罪程序。这八种人分别是国君的亲族、故旧、贤者、能者、有功者、尊贵者、勤劳国事者和宾客。
不同于孟子的解决方案,这套“八辟”之说在中国历史上才真正被付诸实践了,历朝历代多有沿袭,在法律条文里一般被称为“八议”,也就是被苏辙称为“议之”之“议”。被议的人和议罪的人通常都属于同一个阶层,要么是皇亲国戚,要么是达官显贵,要么兼而有之。这是一种在法理上被光明正大地认可的官官相护,也是一种在法理上被光明正大地认可的统治阶级的特权。
统治阶层并不掩饰自己的特权,并且这种特权是受到儒家经典认可的,所以在平民百姓看来,他们也许很坏,但至少并不虚伪。而平民百姓假如受到足够的儒风熏染的话,也不会认为统治者们这样堂而皇之地大搞特权真的很坏——甚至恰恰相反,在这种时候不搞特权才是不正义的。
特权是如何具有正义性的,这是